房地产开发贷款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
是指信用社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
(二)申请条件
1、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
2、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合格的领导班子,以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
3、企业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在信用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信用社办理结算业务;
5、已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
6、已取得贷款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预售房许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7、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
8、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
9、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应达到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5%),并能够在信用社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10、将财产抵(质)押给信用社或落实信用社可接受的还本付息连带责任保证;
11、落实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三)提供资料
1、通过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权部门批准的机构设置的文件)、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资信证明材料;
2、征地红线图;
3、“四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齐全;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及有关补偿费用付款凭证;
5、已经开始预售的须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联合开发合同、协议(两个以上企业合作开发);
7、项目所在地总平面图、开发项目立项文件、工程设计和批准文件、贷款项目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算或预算等);
8、承建商资质证书及承建合同;
9、项目监理单位资质证明;
10、施工进度表;
11、发展商自有资金(最低不得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比例的35%)以及项目已投入资金的证明资料;
12、发展商其他项目及投资情况。
(四)操作流程
1、客户申请;
2、资格初审;
3、客户提交资料;
4、受理、调查;
5、审查、审批;
6、订立合同;
7、办理抵押备案;
8、贷款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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